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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通訊員秦麗華 劉銀華報道)多年來,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和發生在校園以及學校有關的未成年學生傷害的處理問題,一直是社會關註、家長關心、教育部門擔心的重大問題,校園傷害事故也是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權案件中覺的案件類型。本案就是一起較為典型的校園傷害事故引起的學生健康權賠償糾紛。孩子在校園被同學刺傷,被刺學生的損失,到底由誰擔責?面對屢見不鮮的校園事故,責任究竟應該如何劃分,最終三方對簿公堂。
  ????????2014年4月24日,小軍的監護人一紙訴狀將小強及新疆沙雅縣某中學告上了法庭,要求兩方共同賠償小軍的各項損失共計25030.31元。
  ????????事情得追溯到2013年4月25日晚,正值學生晚自習課間休息,準備去廁所的小軍在樓道碰到初三年級的小強,兩個急匆匆行走的男孩臨近時肩膀相互刮蹭了一下,在家當慣“小皇帝”的兩小子都覺得是對方把自己給撞著了,嘴裡嘟嘟囔囔著罵著髒話,隨後雙方廝打在一起。沒幾分鐘,個大的小軍把小強撂倒在地,抽身前往自己的教室。倒地的小強,看著自己被低一級的學生欺負吃了虧,惱羞成怒,爬起來追上小軍用隨身攜帶的小刀刺向小軍腰部,隨後小軍被聞訊趕來的老師送往醫院,同時校方果斷報警。住院期間小強的父親為小軍墊付醫療費用5000元,學校向小軍借支醫療費用30000元。後經鑒定,小軍的傷情屬輕傷(偏重)範圍。
  ????????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後,三方各執一詞:小軍認為,小強的行為不僅侵害了自己的健康權,且給自己的學習及家庭經濟造成了相應的損失,小強和學校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需共同賠償損失2.5萬餘元。小強及其父母認為,小軍、小強發生的糾紛雙方都有責任,同意承擔30%的責任。可之前自己墊付5仟元,學校墊付3萬元,小軍獲得的賠償已覆蓋了實際的損失,故要求駁回小軍的訴求。沙雅某中學則認為,事件是由於雙方違反校規抽煙引發的,平時學校已盡到教育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義務。事發後,學校借支3萬元醫療費已經盡到了救治義務,學校在此事件中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駁回小軍對學校的起訴。
  ????????沙雅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為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小軍與小強因肩膀相互刮蹭發生爭執廝打,被告小強自覺吃虧趁小軍離開不備時用小刀將其刺傷。通過對整個事件行為、情節的分析,雙方遇小事均不能冷靜處理,以致使損害後果擴大,雙方對事件的起因都有一定過錯,但小強在廝打已告一段落後,追上小軍用刀刺傷小軍的行為有以泄私憤報複之嫌,情節十分惡劣,損害後果較為嚴重,故小強應當對損害的發生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學校雖在事發後積極報警、協助調查、安排治療,但在事發時學校未及時發現並予以制止,學校對該事件的發生有疏於管理之責,也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沙雅法院依法判決小強承擔80%的過錯責任,由其監護人賠償13361.37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尚需支付8361.37元;判決沙雅縣某中學承擔10%疏於管理責任,即賠償1670.17元,小軍自行承擔10%的過錯責任。對於學校該借支的3萬元,與本案侵權之債非同一法律關係,且主體不同不能相互折抵,在本案中法院不做處理,可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另行主張。
  ????????小強拿到一審判決書後,不服判決,遂上訴於阿克蘇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劃分三方責任。
  ????????2014年10月15日,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根據實際情況對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比例劃分客觀、公正,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  (原標題:新疆沙雅縣:中學生在校期間打架受傷 該由誰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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